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乙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於民國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松山區基隆路一段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基隆路三段與155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時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剎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見前方有測速照相機,驟然於行駛中剎車減速
- 適同向由被告甲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後方而來,應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復疏未注意及此,而與由乙OO騎乘之前車發生碰撞,甲OO因此受有雙側手部擦挫傷、雙側膝部擦挫傷之傷害
- 乙OO則受有右手、右膝及臀部擦挫傷之傷害
- 案經甲OO、乙OO各對對方提起告訴,因認甲OO、乙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甲OO、乙OO分別告訴對方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甲OO、乙OO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甲OO、乙OO經本院調解成立,其等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有甲OO、乙OO所提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