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壹、主刑部分甲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二沒收欄位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沒收
- 未扣案公仔5個
- 未扣案公仔伍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未扣案車O245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未扣案車O345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 本件被告甲OO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論罪部分:
- ㈡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不思己力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擅自徒手竊取他人財物,且以詐術詐得他人勞O付出之利益,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悔悟,其危害情節尚非甚鉅,及其犯案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所詐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㈠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就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及編號2、3所示之車O(分別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雖未扣案,然既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㈡
當無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至未扣案玩具紙鈔1張及扣案玩具紙鈔1張(偵9591卷第41頁),既已分別交由告訴人林O傑、胡O宏,非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且非違禁物,當無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
- 主文1即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即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即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沒收1未扣案公仔5個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依證人吳O宇證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偵9590卷第12頁)
- 未扣案公仔伍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未扣案車O245元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依證人林O傑之警詢證述,偵10698卷第22頁)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未扣案車O345元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依證人胡O宏之警詢證述,偵9591卷第26頁)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起訴書。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1、核被告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1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論罪
- 2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