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原記載「110年1月22日晚間9時27分許」部分,應更正為「110年1月22日上午9時27分許」
- 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卷第32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蕭蕙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甲OO與彭O0係OO關係 |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 |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
- 甲OO與彭O0係OO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成員,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晚間8時30分許,經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依法執行告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0月5日核發之109年度家護字第6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已得知不得對彭O0及兩人所生之子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為騷擾行為等,竟仍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110年1月22日晚間9時27分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之傳送訊息功能,接續傳送「妳把我逼急了,我失去理智,我現在就他媽去殺你全家,妳等著,我現在就去頭份,不要以為我不敢,妳敢讓我的孩子身陷危險,我就敢殺你全家和妳朋友,是妳逼我的,別後悔,我第一個殺妳阿公,妳繼續看我沒有,我他媽一定上O讓)妳後悔,有本事大家一起死,我無所謂」之加害生命、身體將來惡害通知等訊息恐嚇彭O0,使彭O0心生畏懼而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致生危害於安全並違反前開保護令,嗣彭O0檢具前開訊息內容至警局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彭O0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1被告甲OO之供述被告坦承前開犯罪事實2告訴人彭O0之指訴證明犯罪事實之全部3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10月15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證明被告得知前開保護令內容之事實4上揭被告傳送與告訴人之訊息截圖內容證明被告恐嚇告訴人而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並違反前揭保護令等事實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之恐嚇罪
- 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之恐嚇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禁止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保護令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1被告甲OO之供述被告坦承前開犯罪事實2告訴人彭O0之指訴證明犯罪事實之全部3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10月15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證明被告得知前開保護令內容之事實4上揭被告傳送與告訴人之訊息截圖內容證明被告恐嚇告訴人而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並違反前揭保護令等事實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之恐嚇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禁止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保護令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刑法第305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一、 犯罪事實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5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