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經查,告訴人乙○○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
- 甲○○受友人託付處理友人與林O仁之債務糾紛,明知林O仁配偶乙○○與友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仍為迅速取得成效,於得知乙○○斯時為址設臺北市○○區○○○路XX號1樓「雞笑北車店」(下稱系爭店家)之經營者後,即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8日下午4時2分許,前往系爭店家前,對系爭店家店員宣O「雞笑老闆娘到處欠錢」等語,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
- 二、
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訴、偵查中證述,以及證人即系爭店家員工李O昆、邱O彰
- 證人即當日在場之被告友人陳O佑、吳O幟、張O浩、黃O憶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在系爭店家外直播影片電磁紀錄,暨該畫面截圖8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另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 另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另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惟被告當日除在系爭店家宣O告訴人到處欠錢,另有與在場同伴宣O會天天來消費等語外,並無實施其他客觀上足令人心生畏懼之不法舉動,此據前揭證人李O昆、邱O彰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認被告所為尚O能遽以恐嚇罪相繩,茲因此部分事實與本案起訴之事實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 另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另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惟被告當日除在系爭店家宣O告訴人到處欠錢,另有與在場同伴宣O會天天來消費等語外,並無實施其他客觀上足令人心生畏懼之不法舉動,此據前揭證人李O昆、邱O彰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認被告所為尚O能遽以恐嚇罪相繩,茲因此部分事實與本案起訴之事實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310條第1項
- 刑法第314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