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
- 本院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所示),並於該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的第一行增列「甲OO未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 二、
被告成立的罪名:
- 三、
被告應科處的刑度:
- 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駕駛車輛本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被告竟因疏失,以致造成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踝部擦傷、左側膝部挫傷、頭部頸部挫傷及腦震盪等傷害,危害不輕
- 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以致迄未達成和解
- 另參酌被告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所生危害,以及被告供稱國中畢業、家境普通、未婚、沒有需要扶養的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適用的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救濟程序: |上訴
-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的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件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被告成立的罪名: 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是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駕駛汽車時,處於無駕駛執照、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等狀態,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的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的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的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的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院審核後,認定被告所為,是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的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認定被告有無照駕車的事實,認被告僅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起訴法條容有未洽,但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向被告諭知他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罪,俾使其得行使訴訟上的防禦權,當無礙被告於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的充分行使,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被告成立的罪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第2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被告成立的罪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㈢ 事實及理由 | 被告成立的罪名
- 四、 事實及理由 | 適用的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