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位O臺北市○○區○○○路XX號社區大樓住戶,林O傳(涉犯傷害罪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為該社區管理員
- 詎甲OO因不滿林O傳未管制社區人員出入,而與林O傳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該社區上址1樓管理室外,先徒手攻擊林O傳臉部,經林O傳以左手阻擋,將甲OO推向該管理室內櫃檯後,甲OO再以腳踹踢林O傳腹部,並用手毆打林O傳臉部,致林O傳受有左前額、左O及腹部挫傷、雙手食指、右手無名指、右手小指多處挫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傳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協議,並依和解協議履行賠償,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等情,有和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0年9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按,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傳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