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各註冊審定號之商O |基於違反商O法之犯意
- 被告甲OO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各註冊審定號之商O,分別係附表所示各商O權人向O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衣O、褲子、帽子及包O之商O專用權,現該商O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O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O,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上開商O之商品
- 竟基於違反商O法之犯意,未經上開商O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向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不等價格,購入仿冒上述商O之衣O、帽子等商品後,在臺北市○○區○○路XX號16樓,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臉書「小寶貝遊樂園童裝」社團,以每件200元至300元不等價格,陳O販售上述仿冒商O商品,並已售出約100件,獲利約8,000元
- 嗣於109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仿冒商品及數量」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 案經德商彪馬歐洲公O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本案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三、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O陳O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又被告自109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許為警循線查獲時止,在臺北市○○區○○路XX號16樓,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臉書「小寶貝遊樂園童裝」社團,陳O販售上述仿冒商O商品,其多次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屬接續行為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O權人之商O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四、
科刑部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商O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O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公O陳O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O商品,對商O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O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雖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始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告侵害商O權商品之件數及市價,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沒收部分:
- ㈠
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扣案如附表「仿冒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確為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O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商O註冊資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O法侵害商O權之物品,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 ㈡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第360頁)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 被告因上開犯行取得之金錢共8,000元,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查卷第23頁、第360頁),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該等犯罪所得,並因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附表:編號商O權人名稱商O註冊審定號仿冒商品及數量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等皮帶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商O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9至111頁、第105頁)2德商彪馬歐洲公O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等鞋子參雙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第69至71頁、第73頁)3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等外套參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第51至57頁、第59至61頁)帽子參件襪子伍雙衣O拾肆件褲子參件鞋子壹雙4美商昂德亞摩公司00000000等衣O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商O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偵卷第88至92頁、第87頁)褲子貳件內衣壹件5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等鞋子拾壹雙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39至140頁、第133頁)6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等外套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單筆詳細報表、產品鑑定書(偵卷第135至137頁、第119至131頁)帽子壹件襪子伍雙衣O拾件褲子貳件鞋子拾玖雙內衣參件7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00000000等褲子貳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單筆詳細報表、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3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偵卷第143頁、第141頁)衣O壹件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等衣O壹件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查證相片(偵卷第31至39頁、第41至45頁、第247至261頁)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O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155至168頁、第165頁)褲子壹件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科刑部分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