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乙OO、甲OO為鄰居,乙OO於民國109年10月7日16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XX號前,與甲OO之女陳O樺(98年生,姓名、年籍均詳卷)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掌摑陳O樺臉部,致陳O樺受有顏面部擦挫傷之傷害
- 甲OO知悉上情後,前往上開地點,站在乙OO住處大門外石階,雙方發生口角,甲OO見乙OO欲開門出去,竟基於傷害之犯意,用手將大門往回推,撞擊乙OO手部,致乙OO受有左手肘、左O臂挫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乙OO、甲OO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2人所涉之傷害犯行,起訴書認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兼被告2人於110年9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表示撤回本件告訴,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依上O規定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OO、甲OO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2人所涉之傷害犯行,起訴書認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