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林O甯(原名林O恩)告訴被告甲OO妨害秘密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嫌,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林采恩始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 甲OO與林采恩於民國109年10月底透過網路交友軟體TINO認識,並於109年11月22日晚間8時39分許,在西門捷運站約見並共進晚餐,隨後2人一同前往林采恩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00樓之00租屋處,於林采恩為甲OO口交過程O,甲OO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經林采恩同意,逕以手機內裝之照相、錄影功能,竊錄林采恩為甲OO口交之非公開活動
- 嗣甲OO於109年11月30日晚間9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含有林采恩為甲OO口交影片之相O截圖(下稱本案相O截圖)予林采恩,林采恩始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 二、
案經林采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O甯(原名林O恩)告訴被告甲OO妨害秘密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嫌,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