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臉書頁面及網路賣場翻拍照片、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二)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O陳列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三)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 被告自109年3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109年4月21日止,多次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 (四)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 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商O權人之商O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商O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O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公O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O商品,對商O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O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與商O權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並已實際依約履行,此有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件侵害商O權商品之數量、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七)
沒收:
- ⒈
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O權之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見偵字卷第217頁、第239至241頁、第284頁、第297至299頁)存卷可參,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 ⒉
自無從宣告沒收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侵害商O權之商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附表一:編號商O權人名稱商O註冊審定號仿冒商品及數量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00000000上衣3件2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皮帶1條上衣1件3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衣1件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印有「NY」字樣之外套5件及上衣5件2印有「LA」字樣之上衣1件3進貨單據4張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六)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⒈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沒收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