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乙OO(2人涉嫌恐嚇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兄弟,乙OO因細故對於同事林O哲心生不滿,竟與甲OO共同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4日16時57分,至臺南市○○區○○路XX號茶的魔手店內,當時林O哲正持用無線電話機講電話,乙OO、甲OO共同以徒手毆打林O哲之頭部及身體,林O哲於遭毆打及閃躲過程O,手上所持之無線電話機因而掉落地面,後乙OO陸續持該店之飲料杯、鐵桶、計算機、榨汁機、塑膠椅毆打林O哲,及拉扯林O哲之衣O與其理論,致林O哲受有頭皮鈍傷、右側小腿挫傷、右胸部挫傷、左側上臂擦傷、左側前臂、手指擦傷之傷害,於上開過程O造成該店所有之計算機、榨汁機、塑膠椅、無線電話機及林O哲所著之該店制服毀損,足生損害於該店店長陳O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本件告訴人林O哲告訴被告甲OO、乙OO涉嫌傷害案件,及告訴人陳O淳告訴被告甲OO、乙OO涉嫌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此各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林O哲、陳O淳分別與被告甲OO、乙OO於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上列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林O哲告訴被告甲OO、乙OO涉嫌傷害案件,及告訴人陳O淳告訴被告甲OO、乙OO涉嫌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甲OO、乙OO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此各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