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本件被告甲OO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 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除就證據部份應予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110年度南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9號調解筆錄」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 三、
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相驗卷第10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於現場向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O之現場處理警員供承其為肇事人,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相驗卷第10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四、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爰審酌本件事故發生係被害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支O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 被告駕駛自大貨車,閃光黃燈路XX號調解筆錄卷附足參(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
- 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未婚、與母親、大哥、妹妹同住、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送貨司機、月薪約48000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五、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末查被告雖曾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1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5年內並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念其因一時疏忽,致罹本罪,且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一如前述,足見被告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O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為肇事人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3日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沿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XX號誌為閃光黃燈之該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永華十一街由北向南O來,甲OO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
- 陳O源亦疏未注意其為支O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致兩車在路口撞及,陳O源頭胸腹腿撞挫傷經送醫,於同日10時42分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 甲OO於未經有犯罪偵查權限之人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為肇事人
- 二、
案經本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證據1:被告甲OO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 待證事實: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肇事,致陳O源死亡
- 證據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紙、現場照片44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
- 待證事實:車禍現場情形、發生經過及被告自首情形
- 證據3:本署勘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 待證事實:被害人陳O源因本件車禍死亡之事實
- 證據4: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 待證事實:被害人陳O源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支O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 被告駕駛自大貨車,閃光黃燈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
- 二、
所犯法條: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