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原名劉O玉)與曾O君之兄長間有財務糾紛,詎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2日20時許,持球棒進入臺南市○○區○○路XX號由曾O君所經營之「小皮屋皮件行」中,砸毀店內2組展示櫃玻璃,致展示櫃玻璃碎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失於曾O君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