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規定
- 被告行為後,懲治盜匪條例已於民國91年1月30日公布廢止,刑法第347條亦同時修正公布
- 被告所犯擄人勒贖罪,行為時O效之懲治盜匪條例及刑法同有處罰之規定,因懲治盜匪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而適用該條例,該條例廢止後,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
- 就被告所犯之罪而言,該條例雖已廢止,因廢止前後均有刑罰規定,自屬當時刑法第2條第1項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 且刑法第347條於103年6月18日又經修正公布,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就被告行為時O效之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與行為後刑法第347條第1項比較適用
- 而擄人勒贖罪之法定本刑,91年1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為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較諸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之唯一死刑為輕,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較之91年1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本刑為輕
- 比較上開新舊法之處罰規定,以103年6月18日修正刑法(下稱現行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最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規定
- 三、
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 按時O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又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O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
- O: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 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O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規定之時O期間較長,亦即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經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O,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O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 四、
逕諭知免訴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涉犯現行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其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O期間為20年,復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加計因通緝而停止時O進行達原定追訴權時O4分之1期間即5年,本案追訴權時O期間合計為25年
- 而被告犯罪終了日係85年5月20日,經檢察官於86年5月21日開始實施偵查,於86年7月22日提起公訴(製作起訴書),於86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因被告逃匿,本院於86年9月3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無法進行,依大法官釋字第138號解釋,自開始實施偵查日至發布通緝日之期間(計3月14日),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O進行之問題,亦應予加計,但應扣除提起公訴日迄至起訴繫屬於本院之追訴權時O停止進行期間(計5日),即:犯罪終了日(85年5月20日)+追訴權期間(25年)+實施偵查日至通緝發佈日之期間(3月14日)-起訴後至法院繫屬期間(5日),是本件追訴權時O應於110年8月29日完成
- 從而,本案已逾追訴權時O,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現行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其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O期間為20年,復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加計因通緝而停止時O進行達原定追訴權時O4分之1期間即5年,本案追訴權時O期間合計為25年
法條
- 二、 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347條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347條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347條第1項
- 刑法第347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第9款
- 刑法第347條第1項
- 刑法第347條第1項
- 刑法第347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347條第1項
- 三、 理由 | 新舊法
-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80條第1項
- 刑法第83條
- 刑法第80條第1項
- 刑法第80條
- 刑法第83條
- 四、 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347條第1項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83條第1項
- 刑法第83條第3項
- 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