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5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定區O寮幹35右支21左分1前未命名道路XX號旁未命名道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海O137之15號前未命名道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王O瑄受有左側骨盆多處骨折(左髂骨、恥骨上下支與近髖臼處)、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王O瑄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110年度交簡字第2374號卷第23頁)
-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5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定區O寮幹35右支21左分1前未命名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海O137之15號旁未命名道路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白色「停」標字,駕駛人須暫停讓另一方向之車O先行通過後,才能通過該路口,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晨光、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越路口,適告訴人王O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海O137之15號前未命名道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王O瑄受有左側骨盆多處骨折(左髂骨、恥骨上下支與近髖臼處)、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302條至第30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