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11時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XX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358巷由北往南方向,亦行駛至上開地點,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左膝扭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