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 一、
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O奇美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成O保護案件通報表附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就同法第277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就同法第277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刑
-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又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 被告以前開手段傷害告訴人,核其方式及內容,已達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程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並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述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應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就同法第277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 四、
又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280條 |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
- 爰審酌被告為有一定社會歷練之成年人,並與告訴人有血緣關係,前就被告之父財產處理問題,於110年4月19日、7月29日已有2次咆哮、毀損而與告訴人發生衝突,為被告所自承,並有成O保護案件通報表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7~22頁),本次復因酒後不滿告訴人不同意被告要求分配財產,未能控制自身情緒,且告訴人已有相當年紀,竟採肢體衝突之方式解決爭端,自住處拖拉告訴人至馬路對面,距離非短,致令告訴人倒地遭拖行而受有前揭傷勢,所為應O非難,量刑不宜過輕,並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非重,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職業為保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又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法定刑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
- 被告以前開手段傷害告訴人,核其方式及內容,已達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程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並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述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應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就同法第277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 又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法定刑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附此敘明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三、 理由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刑法第280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0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四、 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280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0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