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附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158號卷內)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二、被告2人所犯法條:㈠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 ㈠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2人所犯法條 | 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㈡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2人所犯法條 | 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2人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