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中午12時1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南市善化區中正路XX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闖紅燈向前行駛,適告訴人吳O勝駕駛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善化區文O路107巷由北向南O向駛至該路口,兩車見狀煞避不及而撞擊,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並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顏O挫裂傷(0.5公分)、胸部挫傷、四肢多處挫擦傷、右眼挫傷及右側第6、7肋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吳O勝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已於110年8月4日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同年9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6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告訴人吳O勝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