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查O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O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O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意旨,於個案中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相O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而依法予以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O,且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令O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竟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明顯不足
- 惟另考量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刑法第11條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又因施用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39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3月30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XX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其為毒品列管調驗人口,經警於110年4月3日9時15分許,通知其到場接受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查O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一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於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