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毛O參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又觀諸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其他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4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 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審酌被告未因前罪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猶故意再犯本案,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觀諸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另有竊盜、毀損之前科,素行不佳,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竟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見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紀觀念實屬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並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
- 及被告於警詢受詢問人欄中自陳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之毛O4條,除1條已發還被害人外,餘3條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既屬被告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另被告竊得之毛O1條,已返還給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而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毀損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其他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4月26日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22日凌晨3時46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臺南市○區○○0路XX號之1前時,因天雨,見曾O珠所有之毛O4條(其中1條已發還)吊掛於門外晾曬,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拿取該毛O4條離去,得手後用以擋雨
- 嗣經曾O珠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二、
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犯罪所得毛O4條,除1條已發還被害人外,餘3條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