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上開警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 |
- 犯罪事實:甲OO於民國110年8月4日晚上11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前,因酒後與人糾紛大聲囂鬧咆哮,經民眾報警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所長陳O槐、警員江O峰、李O百據報到場處理時,見甲OO未戴口罩而上前以取締時,甲OO明知上開警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心有不滿,於同日晚上11時55分至56分許,對上開警員大聲咆哮,並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以手部、胸口推擠陳O槐,後遭上開員警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時,甲OO復抗拒逮捕而與上開警員拉扯,並造成陳O槐左手臂及左O擦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 二、
本件證據:
- 三、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 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3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考量被告本案仍屬酒後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情緒而為之,顯見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抗拒、推擠員警,蔑視國家公權力,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O性,影響國家公務之執行,誠無可取
- 另考量被告本件妨害公務之手段、警察受傷之程度(並未提出告訴),及衡O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暨其品行、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三)酒精濃度檢測單1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