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零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109年11月間某時」、㈠第1行「北門區舊埕91號『北門郵局』」、㈡第1行「楠西區175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9年11月10日10時54分許」、「玉O區中正路XX號『玉O郵局』」、「楠西區油車61號之10」,以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相同記載部分亦應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假冒他人身份施行詐術,使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蒙受財物損失
-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暨其為高職畢業、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未扣案之新臺幣9,045元,核屬被告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 五、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檢察官周盟翔移送併辦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盟翔移送併辦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 甲○○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某時,以乙○○友人「張O嘉」之名義開設臉書(FacXXX)社群軟體帳號,佯冒「張O嘉」以臉書MesXXX傳送訊息予乙○○,誆稱:因幣廠要繳費,欲借用新臺幣(下同)1萬元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分於:
- ㈠
旋遭甲○○提領一空
- 109年11月10日13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00號「北門郵局」,匯款7千元至甲○○指定、其未成年兒子郭○宇名下柳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甲○○提領一空
- ㈡
再儲值至甲○○提供之代碼00000000000000號遊戲帳戶
- 109年11月10日1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楠西門市」,操作ibon機臺,以2,045元購買遊戲點數,再儲值至甲○○提供之代碼00000000000000號遊戲帳戶
- 二、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
- 嗣乙○○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
- 三、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郵局歷史交易清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對話截圖、匯款單、繳費明細各1份,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論罪與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犯罪事實
- 一、犯罪事實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某時,以乙○○友人「張O嘉」之名義開設臉書(FacXXX)社群軟體帳號,佯冒「張O嘉」以臉書MesXXX傳送訊息予乙○○,誆稱:因幣廠要繳費,欲借用新臺幣(下同)1萬元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㈠109年11月10日13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00號「北門郵局」,匯款7千元至甲○○指定、其未成年兒子郭○宇名下柳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甲○○提領一空
- ㈡於109年11月10日1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楠西門市」,操作ibon機臺,以2,045元購買遊戲點數,再儲值至甲○○提供之代碼00000000000000號遊戲帳戶
- 嗣因乙○○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 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二、
證據:
- ㈠
被告甲○○自白。
- ㈡
告訴人乙○○指訴。
- ㈢
繳費明細各1份
- 郵局歷史交易清單、對話截圖、匯款單、繳費明細各1份
- 三、
所犯法條:
- 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四、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840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簡字第1887號案件審理中,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務電話紀錄表等在卷足憑
- 核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係同一事實,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㈠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與沒收 | 論罪
- ㈡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與沒收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與沒收
- 三、 處刑書 | 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