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上午7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南市新市區大社里XX號前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等一切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左O,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適有告訴人葉O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新市區大社里南140線公路同向自後方駛至,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 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被告在場並向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 案經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1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