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原O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下稱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凌晨0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仁德區文賢路XX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賢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見狀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開放性下頷骨骨折、多處牙冠骨折、胸部鈍挫傷、右肩鈍挫傷、骨盆鈍傷、雙膝鈍傷、左O骨骨折、多處肢擦挫傷、多處肢體撕裂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