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車身,使告訴人李O樺所駕自用小客車失控後衝入右側排水溝處,告訴人李O樺因而受有頭部鈍傷、臉部擦傷、左O肢擦傷及左O部鈍傷之傷害,告訴人曾O慧則受有頭部外傷、左O擦傷及左O挫傷之傷害(被告於事故後逕行離開所涉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由本院另行判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等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和解成立,告訴人等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71至77頁),依照上列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等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