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前案紀錄:「甲OO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於民國103年9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後,續執行易服勞役,於103年12月20日因罰金易服勞役執畢出監,於106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爰審酌被告未能依法處理告訴人劉O吉離職之薪資事宜,率然對告訴人施O暴力,漠視他人身體及健康法益,誠屬不該,參酌其毆打告訴人導致身體受有右手大拇指掌骨閉鎖性骨折、四肢挫傷併擦傷及頭部損傷之程度、雖坦承犯行且於偵訊時表達欲與告訴人調解,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迄今未能和解賠償告訴人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前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106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素行、智識程度暨家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9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應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應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甲OO有前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甫於106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被告前案所犯案件與本案之犯罪情節相異,罪質不同,因此,被告雖再犯本案之罪,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應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名稱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