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猶不知悔改,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紀觀念薄弱,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時所採手段尚屬平O,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程度
- 及其所竊得之船凍透抽1隻、新興軟骨肉燉滷1包、義美抓餅芝麻1包、日本蜜富士蘋果3顆、淺草大菠蘿2顆未久即經警查獲並將上開物品發還告訴人領回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存卷可佐(見警卷第21頁),堪認其犯罪所生損害已獲得填補
- 兼衡其為國O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1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行竊所得之船凍透抽1隻、新興軟骨肉燉滷1包、義美抓餅芝麻1包、日本蜜富士蘋果3顆、淺草大菠蘿2顆,業經發還告訴人陳O仁,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應O用之法條: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7日17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全O福利中心海安店」,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船凍透抽1隻、新興軟骨肉燉滷1包、義美抓餅芝麻1包、日本蜜富士蘋果3顆、淺草大菠蘿2顆(共價值新臺幣488元),於得手後尚未離去之際,適為該商店店員發現攔阻,經報警前來處理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陳O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