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被告所犯上開二次普通竊盜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 三、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88年間曾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拘役並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
- 竟仍不知悔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蔑視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無可取,應予非難
- 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非惡劣
- 並考量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所竊取之紫砂茶壺及日本鐵壺各1只、茶杯3個、茶濾器1個、茶壺(含蓋子)1個、茶壺蓋1個、水彩筆1支及快乾1個等物,均已發還被害人趙O河,堪認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已獲得填補
- O其犯罪動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沒收部分:
- ㈠
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㈡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經查,被告甲OO所竊取被害人趙O河所有如聲請書所載之物品,業經警方O法發還被害人,已如前述,有被害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7、4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復扣得前揭紫砂茶壺及日本鐵壺各1只,因而查悉上情
- 甲OO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為下列竊盜之犯行:㈠於民國110年6月7日6時0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聚寶藝品店」前,見趙O河所有之紫砂茶壺1只及日本鐵壺1只總計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0,500元】擺放於店外展示架上而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之並攜回家中藏放
- ㈡於110年6月8日6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聚寶藝品店」前,見趙O河所有之茶杯3個、茶濾器1個、茶壺(含蓋子)1個、茶壺蓋1個、水彩筆1支及快乾1個等物品(總計價值約700元)擺放於店外展示架上而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之,此際,趙O河因前日已發現有商品遭竊,故而已於一旁守株待兔,待甲OO竊得上開物品後遂上前予以逮捕並報警處理,並扣得茶杯3個、茶濾器1個、茶壺(含蓋子)1個、茶壺蓋1個、水彩筆1支及快乾1個等物
- 嗣經警方O得甲OO同意後再前往其位於臺南市○○區○○路XX號執行搜索後,復扣得前揭紫砂茶壺及日本鐵壺各1只(以上扣案物品均已發還趙O河),因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 訊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中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上情不諱,核與被害人趙O河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9張及監視器畫面檔案光碟1片附卷可稽,另有紫砂茶壺1只、日本鐵壺1只茶杯3個、茶濾器1個、茶壺(含蓋子)1個、茶壺蓋1個、水彩筆1支及快乾1個等物扣案足憑,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五、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