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6月4日6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南市○○區○○0000號住處車庫由南O北方向起駛作左O彎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學甲區美豐村里道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甲OO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擦撞,賴O菊人、車O地,因此受有頭部損傷、頸部挫傷、雙手及雙膝挫擦傷、左O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賴O菊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