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
- 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9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停車場入口處,見其友人即少年伍○○(93年3月生,所涉傷害部分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之仇O乙○○出現在該處,竟夥同少年伍○○豪,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甲○○持棍棒、辣椒水等物(均未扣案),毆打、攻擊乙○○,少年伍○○則徒手毆打乙○○,導致乙○○受有頭部鈍傷、右下肢擦挫傷、顏O及雙眼化學性燒灼傷等傷害
- 嗣因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