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與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乙OO係同大樓之鄰居,2人於民國110年3月31日18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1樓發生爭執,甲OO即在電梯內,敲打乙OO頭載之安全帽,乙OO隨即脫持安全帽反擊,甲OO繼以徒手毆打乙OO,致乙OO受有左眼窩挫擦傷、頭部及臉部挫傷等傷害,而甲OO受有頭部挫傷及右前臂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與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甲OO與乙OO提告對方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本案須告訴乃論
- 茲據雙方和解後,告訴人2人均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61號調解筆錄一份及110年8月31日之刑事撤回狀2件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與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