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本院認為被告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0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然本案被告並無上開解釋文所示情形,本院認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是以,本院認為被告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所有權
-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之態度(偵卷第61頁),且所竊之物業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偵卷第17頁)附卷可憑,暨其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但累犯成O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款
- 按刑法第74條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O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
- 即後案「宣O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O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
- 故成O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0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9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如上述
- 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3萬元完畢,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有和解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偵卷第61頁、本院卷第17頁),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五、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本案所竊之芒果30斤,業經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六、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5日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徒手竊取張O義所有之芒果30斤(共價值約新臺幣1000元),於得手後欲離去之際適為張O義發現攔阻,經報警前來處理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張O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74條第2款
- 刑法第74條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款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