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及現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110年4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應更正為「110年2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 二、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本件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 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甚有可責
- 兼衡其犯罪動機係因受傷待業無收入、犯罪手段尚屬平O、所竊現金數額為新臺幣300元
- O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國中)、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O未扣案之被告所竊取零錢箱1個及現金3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並於110年4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7月18日7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黑點扁食」,徒手竊取黃O元所有之愛心零錢箱1只(內有新臺幣300元),於得手後離去
- 嗣黃O元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黃O元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