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負擔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 ㈠
00000000,00000000」
- 附件附表編號3、4之「侵害商O」欄補充「商O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㈡
「耐吉公司」更正為「耐基公司」
- 附件證據「台灣耐吉商業有限公司」更正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耐吉公司」更正為「耐基公司」
- 二、
論罪科刑:
- ㈠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自民國109年5月中旬某起至同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臺南市○○區○○街XX號B4、B21、B22即其所經營「童O部屋」服飾店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反覆實施侵害商O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 又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行為侵害數商O權人之商O權,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販賣仿冒商O商品,顯然漠視商O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O商品形象,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聲譽,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下同)8,000元,且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調解和解,同意按附表一所示條件賠償,態度良好
- 參以其非法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
- 兼衡其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㈢
被告未曾因故意 |均將產生撤銷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附此敘明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定
-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由警方O案,並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賠償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業如前述,本院認被告經此警、偵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O害人支O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定,為兼顧上開告訴人之權益,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繼續按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故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賠償義務
- 倘被告未依如附表一所示之賠償義務履行而情節重大者,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附此敘明
- 三、
沒收:
- ㈠
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依商O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 ㈡
該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該調解雖非屬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將犯罪
- 被告於警詢供稱其犯罪所得為1萬500元,並主動繳交其中8,000元由警方O案(警卷第5、6頁),該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願給付賠償金10萬元,該調解雖非屬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將犯罪所得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無庸諭知沒收情形,惟被告實際賠償告訴人損害之調解結果,與將犯罪所得發還告訴人之結果相當,是本件因上開調解結果,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對被告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諭知,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六、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本院卷第59頁【附表二:】編號種類數量1FILA上衣7件2FILA褲子3件3adidas上衣54件(含警方購證1件)4adidas褲子23件5Champion上衣17件6NIKE上衣50件7NIKE褲子60件8JORDAN上衣26件9JORDAN褲子4件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