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王O菁係朋友關係 |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王O菁係朋友關係,於民國109年6月11日1時30分許,雙方於臺南市○○區○○街XX號之9被告家中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手腕擦傷、左O擦傷、頭皮疼痛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甲OO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