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維護下車人員安全,竟疏未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使告訴人受有傷害,雖有不當,然於告訴人受傷之初,被告即提出新臺幣(下同)5千元紅包予告訴人,顯見被告犯後尚佳,雙方亦曾多次協商,然因賠償金額有落差而未能成立調解,致未取得告訴人原O,此除經被告供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參,另斟酌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暨參酌被告之學歷、工作、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