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累犯加重之說明:
- 被告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9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然本案被告並無上開解釋文所示情形,本院認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是以,本院認為被告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為被害人甲○○之子,本應以孝事親,竟多有脫序行為,本院為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依法核發民事緊急保護令,被告竟無視而不願遠離被害人之住所,其所為顯然藐視國家公權力及破壞保護令保護被害人權益之作用,實有不該
-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供稱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新臺幣60萬至70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易字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陳于文提起公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于文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累犯加重之說明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一、 犯罪事實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