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伍O雄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南司刑簡移調字第122號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