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O三麥辦桌咖啡啤酒及DUKE能量飲料森林水果各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猶不知悔改,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紀觀念薄弱,所為實屬可議
- 且所竊得部分財物未歸還告訴人黃O恩,未完全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所為實不足取
- 於警詢中猶矢口否認犯行,惟於檢察官偵查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
- 另就部分竊得告訴人所有之RedXXX能量飲料及CJ蘋果滿滿辣拌醬各1瓶已為警所扣案,並發還告訴人,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獲得部分填補
-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竊之物品價值,暨其於警詢時自陳為高O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不予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所竊得之金O三麥辦桌咖啡啤酒及DUKE能量飲料森林水果各1瓶,已經被告飲完畢,均未扣案(僅扣得空瓶,欠缺沒收之必要性,不予贅述,見警卷第47頁),亦未發還告訴人黃O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再本案被告所竊取告訴人黃O恩所有之RedXXX能量飲料及CJ蘋果滿滿辣拌醬各1瓶,業經警方O法發還告訴人,有告訴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見警卷第5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 五、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4日12時33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XX號「家樂福」商場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持至顧客休息區內飲用
- 嗣因上開商場之銷售課課長黃O恩發覺財物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
- 二、
案經黃O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O恩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擷圖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另被告上開所竊之物,除如附表編號3、4之物,業已返還予告訴人,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外,其餘均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