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鑰匙伍支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甲OO前因數次犯竊盜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109年8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
- 猶不思悛悔,於110年7月9日晚間8時許,行經臺南市北區北門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無人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自備鑰匙開啟該機車電門發動,得手後旋騎乘該機車離去
- 嗣因羅O庭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尋獲該機車(已發還羅O庭領回),始查悉上情
-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㈠
被告甲OO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 ㈡
被害人羅O庭於警詢中之指述。
- ㈢
贓物認領保管單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 ㈣
現場照片。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於109年8月11日曾受前揭「一」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且被告前即因竊盜案件經執行完畢,竟仍再度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茲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手法相類之竊盜前科,猶不思自制,且其正值青壯,仍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隨意竊取他人之機車騎用,足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罪時所採手段尚屬平O,犯後坦承犯行不諱,兼衡被告所竊機車已尋獲並發還被害人領回,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沒收:
- ㈠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鑰匙5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竊盜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在卷(見偵字卷第19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㈡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竊得之機車經尋獲並發還被害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㈠ 證據名稱 | 沒收
- ㈡ 證據名稱 | 沒收
- 五、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