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要旨
- 本院評估被告過失程度、車禍後反應及補過行為,認為本案勉強應量處最輕刑罰,以避免造成過苛結果,因而決定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 事 實
- 一、
事件起因: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5日21時5分左右,西向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在台南市學甲區中華路與忠孝路交岔路口,因過失而與騎乘機車從忠孝路南向進入路口的林O璟發生碰撞,他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衝入47公尺外的路旁香蕉園裡,且使林O璟因而受傷
- 二、
犯罪行為:
- 甲OO在碰撞事件發生後,沒有下車查看詢問,也沒有報請警察或消防員前來救助,竟然下車徒步離開現場
- 理 由
- 一、
證據清單:
- 二、
論罪(法律的判斷)
- 1.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O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 如果車禍發生後,肇事者沒有盡到一般的救護義務(例如通報並等候救護人員到場、或經過受傷的對方自行評估不必通知救護人員並同意駕駛人離開)而擅自離開車禍現場,使受傷的對方獲得妥善醫治的可能性下降,提高受傷的對方傷勢病情加重或死亡的風險,即會構成本罪
- 2.被告成立的罪名:根據以上的說明,被告既然在救護人員到場或被害人的同意前離開現場,顯然降低被害人傷勢獲得妥善照顧的可能性,提高了傷勢加重的風險,構成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以下簡稱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此罪在被告犯罪後修法減輕處罰,應該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適用比較有利於被告的新法)
- 三、
量刑說明:
- 1.
形式上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的規定
- 根據前科表的記載,被告在105年間有一個酒駕的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且在本案發生前5年內的105年6月29日執行完畢,形式上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的規定
- 2.
刑法第47條第1項的規定 |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然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刑法第47條第1項的規定,在「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3.
本件應量處最低本刑:
- ①
原本難以認為犯罪情狀輕微
- 被告在與林O璟的機車碰撞後,又向前衝入47公尺外的香蕉園,由此可知他原本的速度相當快,且沒有依規定在進入路口前適度減速
- 這種速度所發生的碰撞車禍,非常容易造成其他用路人重大傷亡結果
- 被告在肇事之後並未加以查看,直接離開現場,置被害人生死於不顧,原本難以認為犯罪情狀輕微
- ②
且被告也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害
- 但幸好被害人只受到下背和骨盆挫傷、雙手肘挫傷的輕度傷害(警卷15頁),而且被告事後又迅速和被害人達成鄉鎮調解,並賠償被害人新臺幣129,586元(本院卷59頁)
- 此外,被害人的證詞和現場照片顯示,本件車禍是前有閃光紅燈、應O讓被告優先通過的被害人機車車頭撞擊被告自小客車側面車身而造成(警卷10-11、55頁)
- 由以上因素觀察,又可認為本案並非重大車禍事故,且被告也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害
- ③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最低本刑是有期徒刑6月,也就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上限刑罰
- 不符合緩刑要件的本案被告,如果不是量處最低度刑,他就必須入監執行
- ④
認為不應該依累犯的規定加重刑罰
- 考量以上各項因素,本院認為被告若因本次行為入監服刑,稍有過度苛酷的情形
- 因此,本院認為被告勉強適合量處最低本刑,且考量上述大法官解釋意見,認為不應該依累犯的規定加重刑罰
- 四、
補充說明:
- 罪名法條
-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
- 2.被告成立的罪名: 根據以上的說明,被告既然在救護人員到場或被害人的同意前離開現場,顯然降低被害人傷勢獲得妥善照顧的可能性,提高了傷勢加重的風險,構成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以下簡稱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此罪在被告犯罪後修法減輕處罰,應該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適用比較有利於被告的新法)
法條
- 二、 理由 | 論罪(法律的判斷)
- 1. 理由 | 量刑說明
- 2. 理由 | 量刑說明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大法官會議解釋
- ③ 理由 | 量刑說明 | 本件應量處最低本刑
- 1. 理由 | 補充說明 |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判斷
- 2. 理由 | 補充說明 |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判斷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
- 3. 理由 | 補充說明 |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判斷
- 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