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乙OO、丙OO、丁OO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在公眾得出入之檳榔攤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該,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甲OO為國中畢業、從事檳榔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 被告乙OO為高O肄業、務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 被告丙OO為高O肄業、務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 被告丁OO為高職畢業、務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分別見警卷第9、13、17、21頁被告甲OO、乙OO、丁OO、丙OO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應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 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8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應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 |
- 甲OO、乙OO、丙OO及丁OO各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於110年3月22日13時至13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旁臺一線七七檳榔攤之公共場所,以甲OO所有之撲克牌作為賭具,並以俗稱「羅O打槍」之方式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每人發給13張撲克牌,自行排列為3組(即前3支牌、中5支牌、後5支牌),以比較前中後牌型、數字大小之方式對賭,前中後皆贏即為打槍,賭輸之賭客須給付皆贏之賭客每局新臺幣(下同)100元,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 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合計800元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甲OO、乙OO、丙OO及丁OO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賭博案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復有撲克牌1副及賭資800元扣案可資佐證,被告4人之犯嫌,均堪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核被告甲OO、乙OO、丙OO及丁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 至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80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 二、核被告甲OO、乙OO、丙OO及丁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