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涉嫌肇事逃逸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22日17時2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南市○○區○○路XX號前東側起駛時,其原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左右來車,而依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天候晴、路XX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亦未注意左右來車而沿該處同向貿然起駛,被告閃避不及而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而受有左腳踝、右手腕扭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與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涉嫌肇事逃逸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22日17時2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前東側起駛時,其原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左右來車,而依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左右來車,即貿然起駛,此時適有告訴人陳O勝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亦未注意左右來車而沿該處同向貿然起駛,被告閃避不及而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而受有左腳踝、右手腕扭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