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又觀諸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O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審酌被告未因前罪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猶故意再為本案犯行,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觀諸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另被告於警詢時曾供出其毒品來源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翔」之人,既未提供其餘諸如上游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有被告之警詢筆錄(警卷第8頁),則無法使有調查、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因而破獲其餘正犯或共犯,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情事,附此說明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應O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兼衡其素行、自承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警卷第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 扣案之殘渣袋1包(毛重0.18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5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毒偵卷第2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該殘渣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 又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