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與告訴人張○○係夫妻關係 |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被告另又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與告訴人張○○係夫妻關係(嗣已於民國110年8月3日離婚),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 被告於109年6月1日1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巷00號之住處,因子女照料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及持棒球棍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後背挫傷、右膝擦傷、右小指擦傷、左手背挫傷、雙手前臂及上O多處挫傷、左O腿挫傷等傷害
- 被告另又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將告訴人之手機摔往地上,致告訴人之手機螢幕破裂,致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則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 經查,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0年9月13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協議附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就被告被訴涉犯傷害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嫌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至於被告被訴涉犯強制罪嫌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 三、經查,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刑法第35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