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甲OO於民國110年7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朝陽科技大學附近之農O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0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而撞擊林瑞龍擺放之鐵拒馬,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3分許,對甲OO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8毫克,始查獲上情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經查
- 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
- 經查:
- (一)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被告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8毫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
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 |尚不足使被告警惕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2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3月1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2年內,即故意為本案犯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
- (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綜上,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上訴
- 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法條
- 三、 證據 | 證據
- (一) 證據 | 證據 | 論罪
- (二) 證據 | 證據 | 論罪
- (三) 證據 | 證據 | 論罪
- 四、 證據 | 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證據 | 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