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查被告前因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又因㈡施用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7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又因㈢施用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就前開㈠、㈡兩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接續執行㈢案之後,於107年5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O,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
- 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於犯罪後未能全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業經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不確定故意 |並扣得雨傘1把
- 甲OO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徒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另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仍不知警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3月24日9時13分許(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路XX號統一超商昌盛門市前,趁黃O蓉於同日9時許,將雨傘暫放置在店門口傘架處,進入店內購物無暇看管之際,竟徒手竊取黃O蓉所有之藍O格紋雨傘1把(價值新臺幣約400元)
- 得手後,撐用該雨傘步行離開
- 嗣黃O蓉購物完畢欲離去時,發現雨傘遭竊,遂請店員報請警方O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雨傘1把(已發還黃O蓉)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 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拿取上揭雨傘,惟辯稱誤以為係供人任意取用之愛心傘,且曾問過同日在場勞動服務之證人彭O權云云
- 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黃O蓉於警詢時證述詳實,且證人彭O權於警詢時亦證稱:被告詢問伊「阿權,這雨傘能不能用?」時,伊僅回覆稱「不知道是不是愛心傘」,且兩人均未曾詢問店員等語,足見被告在並未確信或經查O之情形下,仍擅自拿取他人之財物,實有竊盜罪之不確定故意
- 此外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
- 足認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至被告所竊得之雨傘,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查扣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