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8時53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東興路XX號前,因當時開始飄雨而欲靠右側路邊穿著雨衣,其本應注意欲變換車道時,亦須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須注意安全距離
- 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明亮、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李O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均亦沿東興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正途經上開地點,因被告甲OO之上開過失,造成後方來O之告訴人黃O婷見狀緊急煞車而人車O地,自後來O之告訴人李O雲因閃避不及而撞上告訴人黃O婷之機車,致告訴人黃O婷因而受有右側肱骨頸部粉碎性骨折、腦震盪、頭部撕裂傷、唇撕裂傷、右側手部撕裂傷、左側上臂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左側前臂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 告訴人李O雲則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顏O撕裂傷3公分、右側膝部挫傷、右側足部挫傷及撕裂傷6公分、多處牙齒斷裂、眼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黃O婷、李O雲調解成立,告訴人等並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告訴人李O雲則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顏O撕裂傷3公分、右側膝部挫傷、右側足部挫傷及撕裂傷6公分、多處牙齒斷裂、眼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