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無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08年11月7日23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金毓晨,沿臺中市北屯區台74線快速公路XX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告訴人趙O奇沿台74線快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前方欲向O變換車道後又往左拉回,被告閃避不及因此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合併第十二胸椎至第二腰椎間盤突出症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因無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致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無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